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保障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诸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毕业生是指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按照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全日制毕业生。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相关部门统一派遣就职于用人单位或自主择业、毕业应征入伍和升学,统称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 我校毕业生在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普通专科毕业生的相关规定就业。
第四条 我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班子的统一领导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具体指导相关部门及院系开展工作。相关部门及各院系为责任主体,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努力把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推上新的台阶。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反映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影响学院的社会声望和信誉,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各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委书记、院长(党、政一把手)担任,副组长由就业、教学、学管等分管院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保处、思政部、总务处、财务处、组织部、团委、图书馆及各院系负责人组成。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确定学院就业工作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制定学院就业工作细则。
(二)领导全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工作关系。
(三)检查和督促各院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推广先进经验,表彰 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收集、考察、评估和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二) 组织、安排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三)做好毕业生的推荐工作,负责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审核与发放工作。
(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建立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
(五)统计和报送毕业生去向落实情况。
(六) 负责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处理毕业生派遣遗留问题。
(七)建立全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电子档案,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做好就业工作总结,提出改革、改进就业工作的建议。
(八)处理与就业工作有关的其他业务,完成上级交办的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院系成立由院长(系主任)或党总支书记任组长,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学管主任)和教学副主任任副组长,教务科长、学生科长、院系招就干事和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为小组成员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单位毕业生就业教育和毕业教育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本单位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开设就业指导课,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教育、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
(三)及时公布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情况介绍工作,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双选活动。
(四)做好毕业生的毕业教育与毕业鉴定工作。
(五)负责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从顶岗实习起办理),做好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的转交工作。
(六)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电子档案,做好本部门毕业去向落实统计与核查及就业工作总结。
(七)建立教师与毕业生、党员干部与建档立卡困难毕业生包联机制,指导毕业生高质量就业。
(八)配备专职招生就业干事,做好院系与学院招生就业处相关工作的对接。
(九)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九条 学校其它有关职能部门在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毕业生毕业认定和成绩表的提供工作。
(二)学保处负责毕业生鉴定、毕业证发放和毕业档案建档与转接等管理工作。
(三)思政部负责组织和开展就业教育与就业指导。
(四)组织人事部和院团委分别负责毕业班党、团员的思想教育以及党、团员材料的归档和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五)总务处负责毕业生公物使用验收工作。
(六)财务处负责毕业生交费清理工作。
(七)图书馆做负责业生图书借阅回收工作。
第十条 毕业生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努力实践,成功取得毕业资格。
(二)认真填写《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就业推荐表》,见附件1), 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
(三)认真学习国家、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积极就业。
(四)主动参加学院招生就业处、思政部和院系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五)每年12月至次年8月,要及时、主动登录内蒙古北疆就业网填写更新毕业去向信息,将数据通过接口上报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
(六)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要求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
(七)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八)毕业派遣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第三章 就业指导与思想教育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掌握正确的择业方法与技巧,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二条 就业指导的内容主要包括:就业形势与就业政策教育,择业心理调适,就业工作程序,择业方法与技巧,择业决策,择业道德与就业工作纪律,职业生涯辅导与职业规划,角色转换与艰苦创业等,重点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 择业观、职业道德教育和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三条 就业指导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意加强针对性、适应性和实效性,注意结合不同专业的特点,灵活运用不同的形式。就业指导可以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参观等形式。
第十四条《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就业指导》课列为必修课,3个学分。院系(部)应将就业指导课列入教学计划,并组织学生认真上好就业指导课。思政部应认真抓好课程的落实和检查工作,组织开展 教学研究活动,努力提高课程质量。同时应结合就业形势和专业特点,区分层次和类别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指导。
第十五条 就业指导必须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引导毕业生正确分析就业形势, 确立正确的择业目标;引导毕业生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引导毕业生正确认识学生角色与职业角色、学校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差异,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的矛盾以及环境与成才的关系,树立立足基层、艰苦创业、竞争进取、开拓创新的观念;引导毕业班党、团员青年增强党的观念或团员意识,自觉发挥先锋模范或骨干作用。
第四章 就业推荐与就业程序
第十六条 必须以就业为目的安排毕业生顶岗实习,提高毕业生实习转就业率。毕业生就业(顶岗实习)推荐和双向选择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学院招生就业处和各院系在毕业生就业(顶岗实习)推荐和双向选择活动中起主导作用。
第十七条 就业需求信息是毕业生择业的基础,招生就业处和院系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广泛及时地了解收集当年的人才需求信息;杜绝向劳务派遣公司推荐毕业生就业(顶岗实习)。
第十八条 招生就业处与各院系应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如公告、告示、网络、电话等)及时向毕业生公开发布就业需求信息。就业工作人员不得截留就业需求信息或者拖延、遗漏发布就业需求信息。
第十九条 所有校内举办的毕业生双向选择活动(包括顶岗实习),须征得学院招生就业处同意,任何个人和其它部门不得擅自组织有关毕业生就业(包括顶岗实习)的招聘会。跨院系专业的校园招聘活动,一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安排;面向某一专业的招聘活动,经学院招生就业处审批,可由该专业所在院系负责组织。
第二十条《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文字证明,是毕业生求职的重要材料,由学院统一发放。毕业生应按照推荐表填写要求如实填写表中有关栏目,院系应根据毕业生个人的特点填写单位鉴定和推荐意见,并加盖院系公章。经学院招生就业处鉴证和加盖公章的就业推荐表为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毕业生的正式凭证(用人单位接收原件,院系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就业工作人员在推荐毕业生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平等、公开和优生优推的原则,热情为毕业生服务,不得利用就业工作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可持学校出具的《就业推荐表》自主收集就业信息,毕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经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将学校留存联交所在院系纳入学校当年就业派遣计划。毕业生在收集信息时,必须如实填写有关求职就业材料,如因学生本人不如实反映情况而引起的就业派遣计划无法落实,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一般分为毕业生生源资格审核及上报、整理并发布毕业生就业供需信息、就业指导与管理、双向选择、编制就业计划、就业调整、毕业派遣等阶段。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一)上年9月一10月,进行毕业生基本情况调査、毕业生资格审核、生源数据录入、生源数据上报自治区教育厅等工作;学院开展多种形式的毕业生就业程序与择业技巧等内容的就业指导。
(二) 上年11月一12月,学校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会以及其他形式的双向选择活动,公布就业信息,签定就业协议(顶岗实习协议)。
(三) 当年1月一3月,各院系将毕业生就业(顶岗实习)情况的相关数据建立电子档案。
(四) 当年4月—8月,各院系进行毕业生就业统计与核查,实行毕业生去向落实情况周报制。
招生就业处汇总后及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五) 当年5月,毕业生就业派遣计划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六) 当年6月,毕业生派遣。
(七) 当年7月一8月,个别毕业生就业计划调整、缓派毕业生就业派遣。
第五章 毕业鉴定与毕业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毕业鉴定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劳、能等方面的全面总结和评价,是用人单位考察、使用、培养毕业生的重要依据。进行毕业鉴定,既是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也是毕业生进行自我教育的过程,更是“六大校园建设工程”成果的转换,各院系和全体毕业生必须以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好本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毕业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态度与政治表现。
(二)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以及处理人际关系的表现。
(三)专业思想、学习态度以及对学习成绩的总体评价。
(四)担任学生干部、从事社会工作、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服务性活动的情况以及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
(五) 参加技能竞赛、文体活动、职业技能训练和创新、创业等活动的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果或成绩。
(六) 个人特长、特点和适合从事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毕业鉴定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院系通过组织召开毕业生工作会议或班会),对毕业鉴定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明确做好毕业鉴定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
(二)自我总结。毕业生按照毕业鉴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自己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能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认真、全面的书面总结,归纳出自己的优点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填写好《毕业生鉴定表》(附件2)中的个人基本情况、自我鉴定等栏目。
(三)班委鉴定。班委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小组评议的意见,综合概括出每位同学的主要优缺点,对同学作出客观全而的评价,写出鉴定意见,填入《毕业生鉴定表》,并由班长签名。
(四)院系鉴定。班主任或辅导员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和特点,以简明扼要的文字,客观准确地概括出对每一位学生的评价意见,填入《毕业生鉴定表》,经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学管主任)审查加盖公章后,将毕业生登记表按规定时间送达学保处。
(五)学院审定。学保处对《毕业生鉴定表》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归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档案是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学历、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能力素质等情况的文字材料。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平时应当认真做好学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计划下达之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系应该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认真完成毕业生档案的清点、整理、归案等工作。
第三十条 毕业生档案主要包括如下材料:
(一) 中学(中职)阶段的各种档案材料。
(二) 学生入学登记表。
(三) 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四) 《毕业生鉴定表》。
(五)学习成绩登记表以及辅修专业、技能等级证、毕业证等证书复印件。
(六)党、团组织材料。
(七)奖励与处分材料。
(八)更改姓名材料。
(九)就业报到通知单。
(十)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清理、整理、转递学生档案过程中,不得涂改、扣留、抽走、复制或损毁学生档案材料。
第三十二条 转送毕业生档案,必须进行登记,转递时应附上档案回执,并要求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寄回回执,应当通过机要通信途径或派专人呈送,一般不得让毕业生个人携带(用人单位提出个人携带除外)。
第三十三条 转送毕业生档案一般应在学校统一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之日起一月内完成,需要暂缓就业者则可以推后。
第六章 签订就业协议与办理报到手续
第三十四条《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就业关系和学校上报就业情况的凭据,由国家教育部门统一制定和学院招生就业处统一发放及管理。《就业协议书》一式两联。毕业生个人不得自制、复印或使用他人的空白协议书。招生就业处向院系发放就业协议书时,必须进行清点、登记和签收。院系向毕业生发放《就业协议书》时,应由毕业生本人领取和签收。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的《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遗失,必须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凭报纸和发票到学院招生就业处申请重领,损坏或被用人单位拖延审批者,须由毕业生本人提交申请报告说明情况,经毕业班辅导员或班主任和院系党总支副书记(或学管主任)查证、签字和学院招生就业处审查后方可补领或换领。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不得以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多份《就业协议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须经过如下步骤和环节:
(一)毕业生持学校签发的《就业推荐表》,按规定的择业范围,通过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达成一致意见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协议书》(电子版)送交所属院系,院系汇总后,送交学院招生就业处。
(二) 学院招生就业处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对符合就业政策规定者,将其编入就业建议方案报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三) 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学院上报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后,签发《报到证》。
(四) 学院按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的就业方案发放就业报到证、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移、转寄毕业生档案,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报到。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应当经过慎重周密的考虑,并遵循就业政策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之后又放弃到该用人单位就业, 属于违约行为。
毕业生因个人违约而要求换发就业协议书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该生的请求。
(二)个人提交申请报告,说明违约的理由。
(三)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学管主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四十条 《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将《就业协议书》送交用人单位的,派遣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四十一条 学校派遣毕业生依据规定颁发《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将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
第四十二条 在自治区毕业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 可以由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也可以个人申请暂缓就业。
第四十三条 允许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就业关系可以保留一年,个人档案由学院托管。
第四十四条 允许暂缓就业的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一年内,如能落实就业单位者,可以按照有关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报到手续;逾期不能落实就业单位者,档案材料转回生源地,由生源地主管部门推荐就业。
第四十五条 结业生由学院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在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之后,单位愿意接收的,可以参照毕业生派遣方法办理就业派遣手续,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自主择业。
第四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毕业生可申请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一)用人单位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单位倒闭、破产、被兼并),无法接收毕业生的。
(二)用人单位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毕业生不能学以致用的。
(三)其他经批准的。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若符合改派条件,毕业生申请改派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一)要求改派的书面申请。
(二)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原派遣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与新接收单位所签的《就业协议书》。
(五)个人的档案材料。
(六)原《报到证》。
第四十八条 毕业生若遗失《报到证》,一般经过以下步骤可以补办:
(一)补办《报到证》的期限为2个月,时间从《报到证》签发日期算起。
(二)毕业生送交补办《报到证》的书面申请,并书面详述遗失经过。
(三)毕业生持在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的存根原件及刊登该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四)学校依据毕业生提供的相关材料至自治区教育厅补办《报到证》。
第七章 就业工作考核
第五十条 就业工作考核是加强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构建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全院就业工作科学发展的有力保障。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系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学院实行毕业生就业率每月公示制度,对低于全院平均就业率的院系及专业班级进行通报,启动问责程序。
第五十一条 根据自治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通过查阅材料、听取汇报、现场参观等形式对考核体系中的各项指标逐项评分审定,对各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就业工作考核的内容包括如下四项:领导重视、就业服务、就业指导、工作绩效。具体参照《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去向落实工作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年度就业工作先进个人进行表奖,先进集体予以表彰。
第五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纳入各院系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就业工作考核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章 就业工作纪律
第五十三条 就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性。即:公开就业工作的法规、政策和各种规定,公开择优推荐的名单,公开每一位毕业生综合测评的成绩和名次, 公开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公开就业工作程序。就业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广大师生对就业工作如有意见,可以向学院纪检部门、院领导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或投诉。
第五十四条 从事中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就业工作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就业纪律,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要严格做到:
(一)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位毕业生,并按照有关的就业政策和规定推介毕业生。
(二)增强服务观念,热情、周到、耐心地向毕业生宣传解释就业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毕业生的思想工作。
(三)热情接待用人单位代表,如实介绍毕业生的情况,认真周密地组织安排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面谈面试活动。
(四)坚持廉政自律,不得接受毕业生及其亲友赠送的金钱、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宴请,不得向毕业生及其亲友索取钱物。
(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十五条 毕业生应当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的就业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法纪和择业道德。做到:
(一)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的就业政策和法规。坚持以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来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把国家利益摆在首位,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不用非正当手段获取就业协议书,不涂改学业成绩,不制作假证明、假证书、假材料,不说谎话,不随意毁约,不做有损他人或学院声誉的事。
(二)遵守学院教学管理规范,联系工作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为原则,离校面试必须经过请假,不得以求职择业为由旷课、缺课。
(三)毕业前偿还助学贷款或确认助学贷款还款计划,还清所借公物。
(四)遵守学院各项管理规定,文明离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5日起正式施行。
第五十八条 学院之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1、《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2、《毕业生鉴定表》
招生就业处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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